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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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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1:42:33

陈晶

陈晶 律师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主要是由犯罪构成事实这个有机整体的性质和危害性程度来决定的。但是,刑事责任毕竟是由犯罪分子承担的责任,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在决定刑事责任轻重时,除了以犯罪构成事实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为根据外,还要结合责任者的其他情况判断其刑事责任的轻重。所谓其他情况,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本身而在量刑时又必须考虑的其他情况,或者虽然属于犯罪构成事实但在评定刑事责任轻重时仍应再一次作为评价因素的情况。例如,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累犯、自首、立功等等。但是,这些因素只对刑事责任的轻重起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且它们是从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不能离开犯罪构成事实独立地成为决定刑事责任及其轻重的根据。此外,由于刑事责任是由犯罪分子承担的责任,因此,在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等场合,犯罪不是由一个人而是由数人实施的,承担刑事责任的不是一人而是数人,这里就存在着刑事责任分担问题。由于各个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的刑事责任也应当有所区别。这就产生虽然属于同一性质和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但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不尽相同从而其刑罚也不尽相同的情况。由此可见,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的桥梁,是罪刑关系的调节器。一个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这只是这个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而只有当一个人对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时,才能对他判处刑罚。可见,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换言之,刑罚适用是以犯罪行为为前提,以刑事责任的大小为判处刑罚的标准。罪行的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一定的情况下,以其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同时也适当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即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审判机关在裁量刑罚时,要考虑行为人对犯罪所负刑事责任的程度,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轻。它集中地反映出以国家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民意志和人民对各种犯罪的性质及其危害性程度的价值判断及其与各种刑罚之间应有的均衡关系的判断。因而它们是衡量罪刑均衡关系的统一的标准即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尺度,任何超越或违背法律规定而对罪刑均衡关系所作的判断都是失当的和不公正的。如果离开或背离了统一的法律尺度,所谓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只能是个人的专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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