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一致。总则编中的第134条第1款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作了一般性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合同一般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合同编规定的买卖合同等大部分典型合同均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也有一些合同,比如合伙合同,其成立需要多个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编对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条件等作了进一步规定。合同编中的第483条中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4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491条第2款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作出规定,即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合同编还对个别实践性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特别规定。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编规定的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三类。合同编中的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