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惩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我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通过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必须正确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刑法典第2条的规定表明,刑法惩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是刑法任务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任务的特殊性之一。不仅刑法惩罚的对象是特殊的,而且刑法惩罚的手段也是特殊的,即它使用的是刑罚手段。因为犯罪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任何违反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要严重。所以,仅仅用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手段惩罚犯罪是不够的,对犯罪必须用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方法即刑罚进行惩罚。没有刑罚,就不可能同犯罪作有效的斗争。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刑法的打击锋芒必然主要指向那些危害社会主义国家安全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切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贪污、受贿、走私、伪造货币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刑法规定处以较重的刑罚,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甚至可处以死刑。这就使我们能够有效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