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表现之一是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也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生活幸福的物质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公民生产、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对于个体户、农村承包专业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以及私营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本法也依法予以保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公民私有的财产是其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依法予以保护是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