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条规定以立法形式确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地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一方面,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弥补社会救济不足。2006年制定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时,第11条修改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将五保供养经费纳入了公共财政管理。即便如此,受国家和地方财力、人口老龄化影响,社会保障事业尚无法完全满足社会需要,现阶段还难以全面解决农村鳏寡孤独老人的赡养问题;况且,一些城市贫困老年人同样存在无人赡养问题,特别是子女意外死亡的失独家庭。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借助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力量,扶养孤老病残,解决生养死葬问题,减轻国家和地方财政负担,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另一方面,遗赠扶养协议也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农村“五保户”遗产问题。一些地方农村的“五保户”由集体组织负责供养,但在“五保户”死亡后,“五保户”的亲属与集体组织争夺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明确扶养人和遗赠人的权利义务,能够使扶养人更好地履行扶养义务,减少“五保户”死亡后的遗产纠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