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遗嘱,是指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
遗嘱所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二是为自然人附加义务,如须对某人尽一定义务。
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遗赠中,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接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
附义务遗嘱的效力包含两个层面:
一是遗嘱的效力,遗嘱本身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遗嘱所附义务的效力,即遗嘱人将特定财产指定由特定继承人继承或赠与特定受遗赠人这一附义务意思表示的效力,一般要求意思表示真实、所附义务合法且可能履行。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9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的,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由此可知,附义务遗嘱仅是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嘱人必须完成一定的义务才能够接受财产的,继承人或者受遗嘱人不履行所附义务的,并非遗嘱无效,附义务部分遗产不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是由履行遗嘱义务的继承人或者组织接受遗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