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实质上是先后发生的两个独立继承关系,相对于代位继承而言,其属于本位继承。
所以又称二次继承或者再继承,转继承法律关系中,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转继承的法律后果是,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给其继承人。
原《继承法》没有规定转继承制度,但是原《继承法意见》有相应的规定,其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民法典》本条吸收了该条规定并予以完善,表现在:一是“权利”改为“遗产”,将原规定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修改为“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回答了司法实践关于转继承的客体是继承权还是遗产份额的疑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