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依据《民法典》第1148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只有对未尽法定职责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仅为一般过失时不承担责任。
故意,是指遗产管理人明知其行为会侵害继承人等人的权益仍然为之。比如,超越管理权限处分财产、瞒报遗产情况、不清偿债务即分配遗产、不按照法定或遗嘱指定的原则分配遗产等。
重大过失,是指遗产管理人违反了善良管理人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而未尽法定职责。比如,漏报遗产情况、分配遗产时遗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实践中,认定故意较为容易,对于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区分,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比如,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时存在遗漏,应考察遗漏的遗产性质、遗漏的原因等,如果善良管理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遗漏,遗产管理人对遗漏就无过错或有一般过失;如果善良管理人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避免遗漏,遗产管理人对遗漏就有重大过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