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内在体系,适用本项规则有两项前提:一是没有遗嘱执行人;二是无人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应当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无人继承包括没有继承人、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据此,无人继承同时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身份分别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遗产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否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
因此,为了妥善保管并更好地处理遗产,在没有遗嘱执行人且没有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亦有必要设立遗产管理人,主导无人继承遗产的全部处理过程。遗产管理人的选定,根据遗产最终的可能归属以及相关组织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是农村居民的,应当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是城镇居民的,应当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通常情况下,无人继承遗产的被继承人多为鳏寡孤独,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其往往有相对密切的联系,基于其社会救济、社区服务、生活保障等职能,比较了解辖区内人员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较高。
本项是确定遗产管理人的递进性规定,必须依序进行,只有按照在先的规则不能确定遗产管理人时,才能按照在后的规则进行确定。
在根据本条第2、第3项规则确定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具有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的双重身份,其对遗产的管理,是基于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应当以维护遗产整体的价值和全体遗产权利人的利益为目标,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履行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