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其因履行遗嘱义务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比如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致使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伪造、篡改遗嘱,因此而导致遗嘱无效的,其应自行承担全部的损失。
(2)若是因为遗嘱人欠缺遗嘱能力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此时应根据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遗嘱人或其监护人各自的过错程度,综合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3)因遗嘱形式不合法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如果在遗嘱人生前即发现了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可以要求遗嘱人对遗嘱形式进行补正。
如果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现遗嘱形式不合法的,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此没有过错,则应由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根据义务履行情况、遗产价值情况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4)如果遗嘱因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141条关于必留份的规定导致遗产被扣减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要求必留份权利人进行补偿,相关损失应自行承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