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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其订立遗嘱时的状况为准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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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0:57:27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自然人经特别程序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疾病痊愈后,在未经法院撤销前述行为能力宣告判决的情况下订立了遗嘱,这种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实务中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遗嘱人的遗嘱能力应以实际情况为准,如果确有证据证明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已经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而无须法院另行撤销行为能力宣告判决;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法院判决撤销行为能力宣告判决之前,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应是无效遗嘱,其理由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以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既然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缺失是由法院判决宣告的,那么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也应以法院的撤销判决为准。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我国法律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和撤销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法院的判决具有很强的公信力。

  如果认定这种遗嘱有效,会有损这种公信力。且遗嘱人是否痊愈也应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来加以确定,确保其完全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而法院撤销行为能力宣告判决的程序性规定能够满足这一要求。

  综上,在行为能力宣告判决被撤销前订立的遗嘱应是无效的遗嘱。当然,这一问题需要权威解释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在实务中还应注意,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其订立遗嘱时的状况为准,即只要其在订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身体上有一定缺陷的人不一定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盲人、聋哑人。他们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也可以订立有效的遗嘱,只是需要选择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遗嘱形式。故在实务中,不能仅以遗嘱人存在身体上的某种缺陷就否认其遗嘱的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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