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实践中的难点主要在于罪名的区分与适用,具体分析如下:
1.犯罪客体与对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危及到任何在场或可能受到影响的人。-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个人的生命权。其对象是特定的,行为人明确知道并意图剥夺某个具体人的生命。
2.犯罪行为与方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方法,这些方法具有广泛的杀伤力和破坏力,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则表现为针对特定人实施的剥夺生命行为,如刺杀、枪击等,手段相对具体且指向性明确。
3.主观故意与动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特定针对某个人。-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剥夺特定他人生命的故意,目的在于直接导致该人的死亡。
4.实践中的难点:-行为性质的判断:当行为人的行为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又针对特定个人时,如何准确判断其行为的性质成为难点。这需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环境、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主观故意的认定:由于两罪在主观故意上存在差异,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是实践中的难点。这需要通过审查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