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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事案件

1298浏览

2026-01-26 11:51:19

曹清华

曹清华 律师

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普法小文章

  核心定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76条之一,是农民工欠薪维权的重要刑事追责依据。

  一、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1.主体:用人单位、个体老板、包工头(自然人/单位均可构罪,单位犯罪的追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主观:故意逃避/拒不支付,非因经营困难、无支付能力的客观不能。

  3.客观:①实施逃避支付行为(转移财产、失联、隐匿账户等)或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②经人社部门等政府机关责令支付后,仍在指定期限内不支付;③数额达到立案标准。

  4.客体: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国家劳动用工管理秩序。

  二、立案与量刑(全国统一标准)

  【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数额≥1万元;

  -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6万元;

  -关键前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人社部门出具《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面文书)。

  【量刑标准】

  -基本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如劳动者因欠薪自杀、治病无钱、生活陷入困境等):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量刑标准追责。

  三、常见情形与出罪/从宽情形

  【典型情形】

  -包工头欠薪后更换手机号、失联跑路,隐匿工程款账户;

  -公司转移经营资金、变卖资产,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执行人社部门的支付指令;

  -工地项目完工后,总包/分包单位相互推诿,拒不结算农民工工资,经责令仍不支付。

  【出罪/从宽情形】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报酬、取得劳动者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3.确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无转移财产/逃匿行为,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还款的,不构成本罪。

  四、维权与追责流程(劳动者/执法机关双视角)

  【劳动者维权步骤】

  1.收集欠薪证据(考勤、结算单、欠条、工资流水、工友证言);

  2.向人社部门投诉,要求出具书面责令支付文书(核心立案依据);

  3.若对方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持责令文书、欠薪证据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要求以本罪立案;

  4.刑事立案后,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一次性支付欠薪及赔偿。

  【执法机关追责流程】

  人社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同时司法机关会依法追赃,优先返还劳动者工资。

  五、核心区分(避免混淆)

  -本罪vs单纯欠薪:单纯欠薪是民事纠纷(可仲裁/起诉),经政府责令仍不支付是本罪的核心刑事门槛;

  -本罪vs诈骗:本罪是有实际用工关系、拖欠应发工资,诈骗是虚构用工事实、骗取劳动者财物,无真实劳动对价。

  六、速记口诀

  欠薪跑路藏财产,数额达标是红线;人社责令仍不付,刑责追责跑不掉;公诉之前付清薪,可减可免轻处罚;民工欠薪别慌张,先要责令再报案。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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