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谁来赡养老人”常常是绕不开的话题。有人因异地工作、经济压力等原因,想把赡养义务“转给”其他亲属;也有人误以为签个协议就能将责任转移——但赡养义务真的能转让吗?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真实案例,帮你理清赡养义务的核心问题,避开常见误区,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一、赡养义务能否转让
直接给答案: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是基于血缘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与赡养人的身份绑定,无法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转给”他人。
为什么不能转让?举个简单的例子:父母抚养子女时,能把“抚养义务”转给邻居吗?显然不行。同理,赡养义务不仅是给钱,还包括生活照料(比如端水喂饭、就医陪护)、精神慰藉(比如常回家看看、聊天解闷),这些带有强烈人身属性的责任,别人根本“替”不了。就像你不能让别人替你尽“孝心”一样,法律也不允许把这份责任甩出去。
我曾遇到一位当事人老李,他常年在深圳打工,老家母亲由弟弟照顾。老李觉得自己出钱就行,想和弟弟签协议“买断”赡养义务,结果弟弟不同意,两人吵到社区调解。调解员明确告诉他:“你出的钱是赡养义务的一部分,但‘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你弟弟替不了;母亲生病时的陪护,你也必须亲自参与或协商安排——这义务你甩不掉。”

二、哪些情况下赡养义务可能被“替代履行”
虽然赡养义务不能转让,但现实中确实存在“别人帮忙照顾老人”的情况,这其实是“替代履行”而非“转让”。简单说,替代履行是赡养人因客观原因(比如重病、残疾、异地)暂时无法亲自履行时,由其他亲属、朋友或机构协助,但赡养义务的主体没变,责任仍由原赡养人承担。
常见的“替代履行”有两种情况:一是亲属自愿协助。比如子女在外地,由侄子、外甥帮忙照顾老人,子女定期支付费用——这里侄子只是“帮把手”,子女仍是法律上的赡养人,若侄子停止照顾,子女必须重新安排。二是机构辅助履行。比如老人入住养老院,费用由子女承担,养老院提供照料服务,这本质是子女通过付费购买服务来履行义务,而非把义务转给养老院。
这里要划重点:替代履行的核心是“义务主体不变,履行方式补充”。去年上海有个案例:独居老人王某的儿子在国外,由社区志愿者定期上门帮忙买菜、打扫,儿子每月给志愿者补贴。后来儿子停发补贴,志愿者停止服务,老人起诉儿子,法院判决儿子必须继续支付费用并安排专人照料——因为志愿者的帮助只是替代履行,儿子的义务从未消失。
三、如何合理解决赡养义务履行中的实际困难
现实中,很多人纠结“能否转让赡养义务”,其实是遇到了履行难题:没钱、没时间、兄弟姐妹不配合……与其想着“甩锅”,不如用这3招解决问题:
第一,协商确定“个性化”赡养方案。赡养义务不是“一刀切”,子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工:比如经济条件好的多承担费用,时间充裕的多负责照料。我曾调解过一个家庭:三个子女中,老大在外地开公司,每月出5000元;老二在本地,负责每周三次上门;老三住得近,负责日常买菜和陪同就医。协议明确后,老人晚年过得很安稳——只要责任清晰,再远的距离也能尽孝。
第二,通过调解或诉讼明确责任。如果子女间达不成一致,别硬扛!可以找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老人的实际需求(比如医疗费、生活费)、子女的经济能力,判决每个子女该承担多少。去年北京一个案子,四个子女互相推诿,法院最终判决每人每月支付1500元,并轮流到老人家中陪护,谁不履行就强制执行——法律的“强制力”,能帮老人守住底线。
第三,善用社会支持网络“搭把手”。如果子女确实经济困难,可以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如果老人行动不便,可联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上门照料;如果子女都在外地,还能通过“时间银行”等公益平台,让志愿者提供帮助。记住:社会支持是“补充”,不是“替代”,子女始终是赡养的第一责任人。
赡养义务就像“父母给我们的第一份礼物”,是血脉相连的责任,也是法律的底线。与其纠结“能不能转让”,不如想想“怎么做得更好”。如果遇到具体问题,不妨先找社区调解员聊聊,或咨询专业律师,别让“孝心”在纠结中变成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