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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适用标准|面对暴力侵害的防卫权边界】

#刑事案件

960浏览

2026-01-17 11:50:31

吴永晖

吴永晖 律师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法律定性

  对严重暴力侵害行为可行使无限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行凶"的司法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即构成可特殊防卫的"行凶":

  ✓工具致命性:使用刀具、枪支、棍棒等足以致命凶器

  ✓部位要害性:攻击头部、心脏、颈部等致命部位

  ✓意图明确性:有致人重伤/死亡的明显攻击倾向

  三、多人侵害中的防卫规则

  ▸"部分制伏仍可防卫"原则:

  只要仍有侵害人实施暴力,防卫权不因部分侵害人失去能力而终止

  ▸防卫对象限定:

  只能针对正在实施侵害的成员,不得对已失去侵害能力者继续攻击

  四、典型案例指引

  ◼正当防卫成立:

  甲持刀刺向乙头部,乙夺刀反刺致甲死亡

  ◼防卫过当:

  3人围殴中,1人已被打倒在地,仍持续攻击倒地者要害

  五、证据固定要诀

  即时报警:防卫后第一时间报警并说明防卫情节

  保存凶器:不得丢弃或清洗作案工具

  伤情记录:及时验伤并拍摄现场照片

  证人信息:记录目击者联系方式

  六、法条依据

  《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5-16条

  重要提示

  "行凶"不等于所有暴力行为——必须达到严重危及生命的程度

  多人侵害中要精准防卫——避免对已失去攻击能力者补刀

  及时脱离优先——能逃跑时不应主动升级冲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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