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网络赌博的行政处罚标准如下:
一、基本处罚标准
1.一般情形
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包括:
多次参与赌博;
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投注;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
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达到地区规定的较高标准(如部分地区认定为2000元以上)。
二、赌资认定规则
赌资范围:包括赌注款物、赢取款物、押金及赌博放贷资金。
特殊形式:
利用筹码、电子支付或事后交割的,按实际金额认定。
网络赌博中,投注或赢取的总点数可折算为赌资。
累计计算:每次查实的赌资需累计,无法区分个人赌资时按人均计算。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不予处罚:亲属间小额娱乐活动一般不视为赌博。
从重处罚:
教唆、胁迫他人赌博;
一年内多次违法;
引发其他治安或刑事案件。
地域差异:
各省对“赌资较大”标准可能不同(如福建省规定个人赌资200元以上即可能处罚),具体需参照当地规定。
四、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
地方裁量指导意见(如福建省规定网络赌博直接适用“情节严重”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