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1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人以外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既可以原告身份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也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原、被告的继承纠纷之诉。
如果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继承纠纷之诉中原告撤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然有权在另案中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