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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制作假药销售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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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17:51:15

韦孜

韦孜 律师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联系制作假药销售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

   关键词|生产、销售假药罪|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杨智勇销售假药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74号)

   裁判摘要: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仍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主观明知”,既包括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也包括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人往往以不明知生产、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为由,意图逃避法律惩处。因此,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常见难题。特别是对于销售者主观认识的判断更加困难,因为单纯的销售者没有亲自参与商品生产的过程,确有可能不辨真伪或者被蒙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辩称主观上不明知生产、销售的系假药,就需要结合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以及涉案各环节其他行为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具体可从以下方面人手进行分析:(1)对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准入制度的认知;(2)自身对药品真假的鉴别能力和资质的认知;(3)行为人在制售假药过程中违法追逐暴利的思想和行为表现;(4)销售环节行为人对药品真实性的怀疑或者应当引起的怀疑;(5)行为人涉足药品行业的时间和对药品常识及假药危害的知晓;(6)违法制售假药过程中各行为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对犯罪事实的相互印证;(7)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阅历等方面综合情况。

   (二)“行为表现”的认定

   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销售的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可以直接交付,也可以间接交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4)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

   非法经营药品及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药品|非药品原料、辅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法释〔201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