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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超出治理范围开采行为的定性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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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 09:48:33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被告单位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主要从事石灰岩开采、销售,案发期间该公司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被告人李某林、尤某系该公司股东,李某林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尤某负责现场管理和销售。2018年10月25日,重庆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该区某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山北侧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遂责令该公司编制矿山地质灾害整治方案并整治。2018年12月,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编制出了《某建材公司石灰岩矿地质灾書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区位于某建材公司老采坑西北侧,范围由18个拐点坐标圈定。治理方案原则为少开挖,以清除悬石、浮石,工程监测为主。治理区主要地质灾害问题为高陆边坡、坡顶土体、采空区稳定性问题,其中,对于高陆边坡问题,采用由上而下台阶式放坡,划为7级,施工顺序由顶至底,经估算,设计开挖放坡量约7.53万m3(折合19.88万吨)。某建材公司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不在该方案18个拐点坐标圈定的治理范围内。2019年9月29日,某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该公司按照上述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某建材公司开展了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某建材公司股东被告人李某林、尤某决定将治理过程中开采的矿石予以销售。某建材公司自始未按照治理方案施工,最终造成治理方案中本应形成七个安全平台的区域,大部分被采空,并在设计开挖放坡范围外形成了六个台阶。后经鉴定,该治理工程在治理范围内对土地资源、地貌景观、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且形成了高陡边坡、凹陷采坑以及废石弃土堆积边坡,有一定安全隐患。某建材公司开采出的矿石除用于治理工程外,其余矿石均用于对外销售,销售款项均转入了某建材公司账户和李某林、尤某的个人账户中。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期间,该公司共计开采矿石99.6万吨,扣除在安全隐患设计治理工程范围内排危动用建筑石料资源量19.88万吨、在2020年度和2021年度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累计动用控制资源量17.9万吨后,实际非法开采共计61.82万吨,销售金额达586.5万元。2023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林、尤某经电话通知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某建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300万元。2023年9月12日、10月24日,尤某、李某林分别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贩卖毒品,并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审理过程中,某建材公司主动缴纳罚金20万元;李某林、尤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各5万元、罚金各10万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3)渝0112刑初1578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单位重庆市某建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800 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 000元;

  三、被告人尤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 000元;四、对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违法所得586.5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建材公司有采矿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限内。其在经批准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坐标拐点范围内,超出治理方案设计开挖量,大量开采砂石牟利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某建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外擅自采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采矿权人仅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内,享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超出登记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本案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期间,某建材公司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虽在有效期内但是,案涉18个拐点圈定的地质灾害治理范围,位于该公司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北侧,二者相互分离,没有重叠区域。在该治理范围内,某建材公司并未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

  第二,,尽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施工,擅自扩大施工范围超量开采砂石土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本案中,某建材公司开采砂石的地点,虽在经过批准的18个拐点范围内,但其并未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该公司在实际施工中,为多开采砂石牟利,自始从设计开挖区域之外开采砂石,基本挖空了本应形成7级安全平台的区域,开采砂石超出设计开控放坡量60余万吨,约3倍,其所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大规模超量开采的砂石,完全超出了地质灾害治理的合理施工需要,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某建材公司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实施了擅自采矿的行为,且已达情节严重,从主观方面看,某建材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不顾开采行为造成的危害,自始便决定多采砂石对外销售,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看该公司未按治理方案要求施工,实施了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明显超出设计开挖量开采砂石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从危害后果看,某建材公司擅自将采出的砂石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580余万元,销售款项均转入该公司和二被告人账户中,严重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破坏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综上,某建材公司为牟取私利,明显超出治理方案设计开挖放坡量开采砂石,非法获利巨大,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外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按照经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施工,明显超出治理工程设计的开挖量,擅自开采普通建材类砂石土销售牟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1条、第2条第5项、第3条第2款第1项、第13条第1款《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第4条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2刑初1578号刑事判决(2024年12月23日)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11-1-349-002。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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