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何种方式出资、出资是否足额到位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出资的比例结构及履行程序,均有明确规定。但有限责任公司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对公司资本是否充足和公司债权人债权并没有实质影响,仅对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有影响,属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股东按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股东将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后,其原有的财产即成为公司财产,股东丧失对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获得相应的股权。
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通过分取红利实现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大小,直接影响其行使股权的结果。公司法在对股东出资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并未规定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持有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对股权如何行使作出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股权。该两条内容,实际上体现了公司法允许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股权的精神。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对公司资本是否充足和公司债权人债权并无实质影响,其仅对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有影响,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范畴。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的约定意思表示一致且并未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该约定应属有效。
引用法条
《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