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没有实际出资的,并不意味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同样,已实际出资的,也并不意味着一定取得了股东资格。换句话说,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并非对应或等同的关系。没有实际出资并非就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反之,已实际出资了也不意味着必然取得了股东资格。
一方面,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度为“认缴的出资”而非“实际出资”。换而言之,公司一旦成立,无论股东是否实际缴纳出资并不影响股权的取得。另一方面,按照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基于此可知,股东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未因此而否定其股东资格。
既然如此,那如何认定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呢?一般而言,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若是对外产生的纠纷,即因股东资格争议涉及到公司外部第三人的纠纷,此时需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即依据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形式材料来认定股东身份。
若是对内产生的纠纷,即在股东内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间)、股东与公司间发生的纠纷,此时需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并结合股东应具有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是否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出资、是否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否实际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等因素综合判断。虽然出资人已实际出资,但并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情况下,若属于对内纠纷,应认定其未取得股东资格。
引用法条
《公司法》、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