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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

更新时间: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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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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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罪名概念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选择性关系,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犯罪。本罪为结果犯罪,即无后果不构成犯罪。
罪名认定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本罪。另外生产、销售劣药未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未超过五万元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可给予行政处理。过失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本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两罪在犯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和国家药政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包括所有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依本法规定,行为人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未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本罪与过失销售劣药的界限
由于目前劣药在市场中大量存在,以及销售主体的多元化,所以因为缺乏药品专业知识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销售劣药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销售劣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所以,过失销售劣药即使造成了严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立案标准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量刑标准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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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临说明: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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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这样的重大诈骗案件,法院查封的21万对于你们100多人、上千万的损失来说确实是杯水车薪,非常理解大家焦急和无助的心情。 但请放心,刑事判决生效并不代表追赃挽损的结束。针对你们目前面临的“查封财产远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况,建议你们尽快联合起来,通过以下几个法律途径继续维权: 1. 紧盯刑事退赔的执行与分配(当前最直接的路径) 法院查封的这21万元属于被告人的涉案财产。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这笔钱会由法院执行局依法进行处置,并按比例发还给各位受害人。 * 行动建议:你们需要尽快推选几位代表,定期联系一审法院的执行法官,确认这笔钱的执行进度和分配方案,确保大家都能公平地按比例拿到这部分退款。 2. 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的其他个人财产 法院查封的21万只是目前掌握的资产。只要被告人没有把全部欠款还清,你们就可以要求法院继续深挖其名下其他财产。 * 可执行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甚至是其出狱后的工资、养老金等劳动收入。 * 行动建议:如果大家掌握被告人有其他隐匿财产的线索(比如用亲属名义买的房、车,或者转移出去的资金),一定要及时提供给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3. 提起单独民事诉讼,扩大追偿范围 如果刑事退赔和强制执行后,大家的损失依然无法得到弥补,法律允许你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追究连带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你们不仅可以起诉主犯,还可以调查是否有其他同伙、协助转移资金的平台或个人(如未尽审核义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行动建议:建议你们100多位受害人团结起来,可以共同委托专业的刑事或执行律师,梳理完整的证据链,通过民事诉讼来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 4. 申请司法救助 如果部分受害人因为这笔巨额诈骗导致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例如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无力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等),可以向当地政法委或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虽然这笔钱无法覆盖全部损失,但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燃眉之急。 最后特别提醒: 在维权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冷静和团结,推选代表统一与司法机关沟通,避免信息混乱。同时,高度警惕“二次诈骗”!千万不要轻信网上任何声称“有内部关系”“能帮忙全额追回资金”但需要提前收费的个人或机构,正规的法律执行程序是不会向受害人收取“办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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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刑事案件,对方涉嫌协助卖淫进去派出所快四天了,已成年,卖淫女未成年且谎称是对方胁迫卖淫,这种情况一般会被关多久 帮问助手:涉案金额大概多少? 当事人:几千元 帮问助手:有无前科或自首情节? 当事人:一个有前科一个没有
根据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成年女性协助卖淫且涉案金额几千元的情况,处罚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以下是主要分析:基本量刑标准若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与否的判定若涉案金额几千元,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非法获利未达五十万元、未招募运送多人、未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等),通常按基本量刑幅度处罚。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境内人员出境卖淫;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其他影响因素若行为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可能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能不认定为犯罪,或免于刑事处罚,但需结合具体证据和案件情况判断。需注意,具体量刑由法院根据案件全部事实、证据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判定。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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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不能撤案。 一旦盗窃案被刑事立案且公安机关已介入侦查,除非出现法定特殊情况,案件原则上无法撤回。你提到的“几千元”通常已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因此单纯赔偿并取得谅解,大概率只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撤案的充分理由。 1. 为什么不能撤案? 盗窃案属于公诉案件。它追究的不仅是侵害你财产权的行为,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因此,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在国家(检察院、法院),而不在受害人个人。案件一经立案,受害人的谅解书无法终止司法程序。 2. 唯一能撤案的法定情形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有在下列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撤案: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例如盗窃数额刚好在立案标准边缘,且存在特殊情节(如偷拿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通常为5年以下,视量刑而定。 · 犯罪嫌疑人死亡。 3. “几千元”的具体影响 · 立案标准:全国多数省份,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不等。若数额高于当地标准,案件通常会继续推进;若处于边缘地带,撤案可能性稍大。 · “和解”的法律意义:若已退赔并获得你的谅解书,这属于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如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判缓刑),但无法直接让案件消失。 4. 几点建议供你参考 · 明确意图:如果你希望对方赔偿损失,建议告知办案民警已达成和解,并将谅解书提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对嫌疑人酌定不起诉。 · 警惕陷阱:切勿轻信所谓“花钱撤案”的中间人。撤案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需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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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雪敏等 42 位律师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