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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更新时间: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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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概念
罪名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罪名概念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名认定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
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立案标准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依照本条和第119条的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煤气发生炉,净化系统的燃气净化装置,输送系统的输送设备如排送机器、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所谓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化工、炸药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精、煤油、丙酮、炸药、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运送设备等。上述易燃易爆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破坏的方法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
还应注意的是,本罪行为的对象在于生产、贮存、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器设备,而不是易燃易爆物品本身。如果行为人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造成爆炸、火灾后果的,则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这时的爆炸、火灾发生自然会使易燃易爆设备遭受破坏,但这种破坏不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所导致,而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而间接产生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乃是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破坏的直接原因。如果行为人直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致使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则应以本罪论处。这时的破坏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所致并由此成为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原因。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易燃易爆设备一旦经过验收,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后,即为正在使用中,那么就要时刻保持其使用的良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使用。因此,对那些库存的、废置不用的、正在制造安装的或正在修理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能认定为正在使用中的设备,破坏这些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表现为作为,如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拆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重要零部件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比如维修工在值班时间发现煤气管道破损,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存在而不予维修,任其发生燃烧、爆炸,危害公共安全。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方式,只要其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都构成本罪而不要求有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
(3)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件、行为人采取的破坏方法等各方面加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危害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次要零部件,不足以发生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宜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以其他犯罪论处。以上三个方面缺一不可。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无论出自何种个人动机,均不影响定罪。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 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3号
(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为维护油气的生产、运输安全,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四条 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或者破坏性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批准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三)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国家规定,在油气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
(四)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取缔的。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
本解释所称“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法临说明: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其他罪名
过失决水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爆炸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放火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失火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 危险作业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过失爆炸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决水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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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介绍卖淫 一共成功了两单1200块钱 我收了1200块钱 我朋友给小姐介绍的 小姐14岁我17岁 我看守所待了27天被取保了
一、核心法律定性 💡 你的行为已涉嫌介绍卖淫罪,且因涉及不满14周岁幼女,情节加重;同时你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 罪名与加重情节 - 介绍卖淫2次,获利1200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 介绍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属于《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量刑会重于普通介绍卖淫行为。 2. 未成年人身份影响 - 你作案时17岁,属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不适用死刑,且在量刑、羁押执行上会有特殊保护。   二、当前程序与后续走向 📌 1. 取保候审性质 - 你在看守所羁押27天后被取保,说明案件仍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并非案件终结,也不等于无罪。 - 取保期间需遵守规定(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随传随到等),否则会被撤销取保、重新收押。 2. 后续可能流程 - 公安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检察院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 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你的年龄、认罪悔罪态度等作出判决。   三、量刑与关键影响因素 ⚠️ - 基础量刑:介绍卖淫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介绍幼女卖淫属于加重情节,量刑会提升。 - 从轻/减轻情节: 1. 未成年人身份(法定从轻/减轻); 2.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可从宽); 3. 获利金额较小、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 4. 积极退赃、配合调查(可从轻)。 - 可能结果:结合你的情况,有较大概率被判处缓刑(即不用收监执行),或判处较短刑期+缓刑,并处罚金。   四、重要提醒 ✅ 1. 务必遵守取保规定:不得失联、不得再犯,否则会直接影响后续量刑。 2. 积极配合办案:主动坦白、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 3. 委托专业律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建议由监护人委托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争取最轻处理结果。 4. 前科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会被封存,一般不会影响后续升学、就业,但仍会留存于司法档案。   总结 你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案件仍会推进至起诉、审判环节。因你是未成年人且情节较轻,有较大机会获得缓刑或较轻刑罚,但需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并做好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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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去年三月 我们三位女生 以谈恋爱的名义像一位男生索取总共一万多块 我大概有两千多块 现在男的报警了我应该怎么办
⚖️ 以恋爱名义索财被报警:应对与法律分析 你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恋爱诈骗/共同诈骗,三人合计1万多元已达到多数地区诈骗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通常3000元起),你个人分得2千多也会被纳入共同犯罪金额计算。   一、核心法律定性 1. 共同犯罪认定 三人以谈恋爱名义共同向对方索取钱财,属于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 总金额1万多元已满足立案标准,不是只看你个人分到的2千多,而是按三人合计金额计算。 - 你在其中的角色(主动索财、被动参与、分赃多少)会影响量刑轻重。 2. 诈骗罪构成要件 警方会重点核实: - 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虚构身份、编造生病/家人生意困难等理由) -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真实恋爱意愿,单纯以索取钱财为目的) - 对方是否因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   二、你现在必须立刻做的事 1. 主动退赃,降低风险 - 尽快将你分得的2千多全额退还给对方,保留转账记录和对方收款凭证。 - 若能联系另外两人,一起协商退还全部1万多元,退赃是从轻处理的关键情节。 2. 配合警方调查,不要对抗 - 接到警方传唤后必须到案,不要逃跑,主动到案可认定为自首,能大幅减轻处罚。 - 如实陈述事情经过: - 说明自己在事件中的具体行为(谁发起、谁主导、你如何参与) - 强调是否有被教唆、胁迫的情节 - 主动提交退赃凭证,表明悔罪态度 3. 保留所有证据 -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分赃记录等全部截图保存,不要删除。 - 整理时间线:何时开始交往、每次索财的理由和金额、如何分赃。   三、可能的法律后果 1. 刑事层面 - 若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总金额1万多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你个人分得金额较少,若为从犯+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大概率会被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可能争取到不起诉或缓刑。 2. 民事层面 即使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方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你返还全部所得,退赃是避免民事追责的有效方式。   四、关键提醒 ⚠️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共同犯罪按总金额计算,不是个人分赃多少就只承担多少责任。 ⚠️ 不要串供、销毁证据:这会被认定为加重情节,反而让后果更严重。

曹清华等 9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就是我想问一下,如果一位危害国家安全被判了有期徒刑,然后出来后10年又犯了。算不算累犯?
1.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10年再犯罪,通常不属于一般累犯,因为一般累犯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2.然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所以若前罪和后罪属于这几类犯罪,即便过了10年,也构成累犯。 建议:司法机关在判定累犯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确保量刑公平。犯罪分子自身也应清楚不同犯罪的累犯认定标准,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再次犯罪。

孙先格等 29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 刑事案件:偷2000元判多少年
一、法律定性与量刑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两高”司法解释: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范畴,2000元通常落入此区间(具体标准由各省在1000-3000元间自行划定)。 - 量刑基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司法实践中,此类金额通常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体刑期会结合情节调整。   二、关键影响因素 1. 地区差异: - 经济发达地区(如部分东部省份)可能将“数额较大”起点设为3000元,此时2000元若不满足特殊情节,可能仅作治安处罚; - 中西部或欠发达地区,1000元即达“数额较大”,2000元会直接按刑事犯罪处理。 2. 特殊情节: 即使金额未达当地标准,存在以下情形也会以盗窃罪追诉: - 多次盗窃(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未成年人盗窃等。 3. 从轻/从重情节: - 从轻:自首、立功、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等; - 从重: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盗窃救灾/扶贫款物等。   三、非刑事处理可能 若当地“数额较大”标准高于2000元,且无特殊盗窃情节: - 通常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核心结论 - 若2000元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一般判处3个月拘役至9个月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有从轻情节时可能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 若未达刑事标准:以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理,不涉及有期徒刑。 ⚠️ 具体结果需结合案发地标准、案件情节、行为人前科等综合判断,建议以当地司法机关或律师意见为准。

曹清华等 6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刑事案件: 老人杀人后自己自杀,老人只有养老金几千元钱,死者需钱,子女城市上房子和存款就是不赔钱有什么方法解决
核心结论 老人杀人后自杀,刑事责任终止,但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子女仅在继承老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其名下的房子、存款等个人财产不属于赔偿范围,不得被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 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 民事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等直接物质损失;机动车肇事犯罪除外,一般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调解、和解除外)。 实操解决方案(分步骤) 第一步:固定核心证据(7日内完成) 1. 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案件调查报告、不予立案通知书(因嫌疑人死亡),锁定杀人事实与死亡结论。 2. 准备被害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用票据、误工证明等,核算实际物质损失。 第二步:调查遗产范围(关键) 1. 查明老人名下遗产:养老金账户余额、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家具等动产。 2. 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老人养老金发放银行、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信息,确认遗产具体数额。 3. 注意:老人的养老金属于遗产范畴,可用于赔偿。 第三步:确定诉讼策略 情形 诉讼主体 核心诉求 执行要点 子女继承遗产 起诉子女 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 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 子女放弃继承 起诉遗产管理人(无管理人则为子女) 要求以老人遗产清偿债务 直接执行老人名下遗产,与子女个人财产无关 无遗产 终止民事赔偿程序 无实际诉求 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第四步:启动法律程序 1. 协商优先:向子女出具证据清单,告知法律后果,争取在遗产范围内达成赔偿协议。 2. 民事诉讼:协商不成,向老人住所地或犯罪行为地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 3. 财产保全: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老人养老金账户、查封遗产,防止子女转移、隐匿遗产。

曹清华等 18 位律师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