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婚时给对方买房后发生纠纷,能否要回房产或出资款,关键取决于出资性质(如借款、附条件赠与或普通赠与)及证据情况。若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未结婚导致条件未成就,可依法撤销赠与;若为借款,有证据可要求返还;若为普通赠与且房产已登记,可能无法撤销。需收集出资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案由可选择婚约财产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等。
未结婚,给对方买的房怎么要回
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或基于结婚目的,一方出资为对方购买房产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当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房产归属及出资返还问题常引发纠纷。这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无条件的赠与、借贷,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出资比例多少,也会直接影响维权结果。例如,小王恋爱期间全款为女友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女友名下,口头约定“结婚后房子就作为我们的家”,后两人分手,小王能否要回房产?这就需要结合出资意图、证据等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要解决“未结婚给对方买房怎么要回”的问题,需从出资性质和法律关系两方面拆解:
1. 附条件赠与(以结婚为目的):若出资时双方明确或可推定“以结婚为目的”(如聊天记录提到“结婚后房子归我们”“买这套房是为了我们婚后住”),则出资行为可能构成“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若双方最终未结婚,“结婚”这一条件未成就,出资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663条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或出资款。
2. 借贷关系:若有证据证明出资是“借款”(如借条、转账备注“借款”、聊天记录提到“这笔钱是借你的,以后要还”),则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无论是否结婚,出资方均可依据《民法典》第676条要求对方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有约定)。
3. 普通赠与:若出资时明确是“无条件赠与”(如无任何附加条件,仅因感情赠送),且房产已登记在对方名下,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自财产权利转移时(房产登记完成)生效,原则上不可撤销。此时出资方可能无法要回房产或出资款,除非能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民法典》第148-150条)。
此外,房产登记情况影响所有权归属,但不绝对排除出资返还请求权:若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出资方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可基于上述出资性质(附条件赠与、借贷)要求返还“出资款”;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可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共有财产。

行动建议:
1. 立即固定证据,明确出资性质:第一时间收集能证明出资意图的证据,包括:① 出资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备注“购房款”“婚房首付”等)、购房合同签名、定金/税费支付凭证;② 沟通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如“买这套房是为了我们结婚用”“这钱算我借你的,以后还”)、录音录像(需合法取得);③ 证人证言:双方共同的亲友、中介等能证明出资背景的证人。
2. 优先协商,降低维权成本:纠纷发生后,建议先通过书面或当面沟通,明确表达诉求(如“因未结婚,这套房是附条件赠与,我要求返还”),并提供初步证据。协商时可提出折中方案,如返还部分出资款、将房产过户回己方名下,避免直接激化矛盾。
3. 区分房产登记情况,制定针对性策略:若房产登记在己方名下,即使对方主张赠与,所有权仍归属己方,仅需返还对方可能的部分出资(如有);若登记在对方名下,需重点证明“附条件赠与”或“借贷”,避免被认定为普通赠与。
解决方法:
1. 协商一致后办理手续:若对方认可出资性质(如附条件赠与或借款),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返还方式(如房产过户、返还出资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例如,约定对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过户费用由双方分摊,或分期返还出资款。
2. 申请调解或仲裁:若协商无果,可向社区、司法所或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成和解;若双方曾签订仲裁协议(如购房时约定争议由某仲裁委解决),可通过仲裁裁决。
3. 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案由:若调解/仲裁无效,需通过诉讼维权。起诉时需根据证据选择案由:① 若能证明“以结婚为目的”,可按“婚约财产纠纷”起诉(适用于恋爱期间为结婚准备的大额财产);② 若能证明是借款,可按“民间借贷纠纷”起诉;③ 若仅能证明出资但无法明确性质,可尝试以“不当得利”起诉(主张对方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诉讼中需提交证据清单、起诉状,并注意诉讼时效(一般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参照适用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产赠与)。
法临有话说:未结婚时给对方买房的纠纷,核心在于“证据能否证明出资意图”。附条件赠与需证明“结婚目的”,借款需证明“借贷合意”,普通赠与则难以追回。建议优先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先协商后诉讼。生活中类似问题还有“恋爱期间转账52000元能否要回”“共同买房但登记在对方名下分手怎么分”等,若您遇到具体情况,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