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未给老人赡养费,若想阻止其继承遗产,可通过两种主要途径:一是老人订立有效遗嘱明确排除该子女的继承权(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二是若未立遗嘱,可依据《民法典》规定,证明该子女存在“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张其丧失继承权。需收集子女有赡养能力却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收入证明、老人生活困难证明等),建议优先通过立遗嘱解决,若已发生继承纠纷,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
对方一直没有给老人赡养费,怎么不让对方继承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子女虽对年迈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却长期不支付赡养费、不照顾老人生活,甚至在老人去世后主张继承遗产,引发家庭矛盾。许多老人或其家属会疑问:这种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遗产?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阻止其继承?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证据收集、解决途径等方面,详细解析未赡养老人时排除继承权的具体方法,帮助维护老人合法权益及家庭公平。
例如,王大爷年事已高,儿子小张常年在外工作,有稳定收入却从未支付过赡养费,王大爷日常靠女儿照顾。王大爷担心自己去世后小张会分走遗产,这种情况下,王大爷可通过立遗嘱明确将遗产留给女儿,或在小张主张继承时,举证其未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法院认定其少分或不分遗产。
法律解析:
要解决“未支付赡养费能否阻止继承遗产”的问题,需结合我国继承制度的核心规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以及法定继承中对“未尽赡养义务”的特殊处理。
首先,在法定继承中,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1127条),原则上有权继承父母遗产。但这一权利并非绝对,《民法典》第1125条明确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其中“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里的“遗弃”指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如年迈、患病老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若子女有赡养能力却长期不支付赡养费、不照顾老人,可能构成“遗弃”,但需达到“情节严重”(如导致老人生活陷入困境、多次拒绝履行义务等)。
其次,即使未达到“遗弃、虐待情节严重”的程度,法定继承中也并非“平均分配”。《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意味着,若能证明子女“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即使不丧失继承权,也可主张其“不分或少分”遗产。
最重要的是,遗嘱继承是排除未赡养子女继承权的最直接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老人有权通过订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孙子女)或继承人以外的人(如照顾自己的邻居)继承,从而直接排除未赡养子女的继承权。只要遗嘱合法有效,未赡养子女便无权主张继承。
你可能想知道:“单纯‘未支付赡养费’和‘遗弃’有什么区别?”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存在“拒不履行义务导致被继承人陷入困境”的情节。例如,子女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赡养费,属于“客观不能履行”,不构成遗弃;但若子女有稳定收入却明确拒绝支付,导致老人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则可能被认定为遗弃。实践中,需结合子女的经济能力、老人的生活需求、未履行义务的时间长短等综合判断。

行动建议:
1. 立即收集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这是主张排除继承权的核心。需收集的证据包括:(1)证明子女有赡养能力的材料(如子女的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房产车辆证明等);(2)证明子女未支付赡养费的证据(如老人的银行流水无子女转账记录、子女书面拒绝支付赡养费的聊天记录、录音等);(3)证明老人生活困难的材料(如老人的医疗费用单据、生活费支出记录、低保证明等);(4)证人证言(如邻居、亲戚、社区工作人员证明子女未探望、未照顾老人)。
2. 老人及时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若老人在世,立遗嘱是阻止未赡养子女继承遗产的最有效方式。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自书遗嘱需老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1人代书,老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也需符合相应形式要求(《民法典》第1134-1139条)。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虽《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但公证过程可确保遗嘱内容清晰、形式合法,减少后续纠纷。遗嘱中需明确写明“排除某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的继承权”,避免模糊表述(如仅写“遗产由XX继承”可能被解释为未明确排除其他子女,需特别注明排除对象)。
3. 若已发生继承纠纷,及时向法院起诉:若老人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且未赡养子女主张继承遗产,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不尽赡养义务少分或不分)或第1125条(遗弃、虐待丧失继承权),判决该子女无权继承或仅能少分遗产。起诉时需提交上述收集的证据,证明子女有能力却未尽义务,或存在遗弃、虐待行为。
解决方法:
1. 家庭协商(辅助手段):可尝试由老人或其他家庭成员与未赡养子女沟通,明确老人的遗产分配意愿(如“若继续不支付赡养费,遗产将通过遗嘱留给他人”),部分子女可能因忌惮丧失继承权而主动履行义务。但协商需以老人意愿为核心,且不能替代法律手段(如立遗嘱),仅作为辅助方式。
2. 订立遗嘱(核心方式):如前所述,老人通过立遗嘱直接排除未赡养子女的继承权,是最直接、最具法律效力的方法。需注意,遗嘱内容必须是老人的真实意愿,且老人订立遗嘱时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晰),否则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通过诉讼主张继承权丧失或少分遗产:若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且未赡养子女已实际占有遗产,可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案由为“继承纠纷”。诉讼中需重点举证:(1)子女有赡养能力;(2)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3)(若主张丧失继承权)子女行为构成“遗弃”或“虐待情节严重”。法院经审理认定后,可判决该子女丧失继承权,或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判决其“不分或少分”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自由,可排除特定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遗弃、虐待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不尽赡养义务可不分或少分遗产)
法临有话说:未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能否继承遗产,核心在于通过遗嘱主动排除继承权,或通过诉讼证明其因“遗弃、虐待”丧失继承权,二者均需充分证据支持。生活中,许多家庭因未提前立遗嘱、证据不足导致纠纷,建议老人在世时尽早规划,必要时咨询律师协助订立遗嘱。若你还想了解“遗嘱中未明确排除未赡养子女,其能否主张继承?”“赡养义务的‘尽与未尽’如何举证?”“继子女未赡养继父母,有继承权吗?”等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具体案情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