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他人因挑逗宠物店的狗而被咬伤时,责任划分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根据《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规定,若挑逗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激怒、殴打动物),且宠物店已尽到管理义务(如设置警示标识、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则挑逗者需自行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若宠物店未履行管理职责(如未拴绳、无警示、未及时干预),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解决时需先固定证据(监控、医疗记录等),再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明确责任并处理纠纷。
别人挑逗宠物店的狗,咬伤自己该怎么办
在宠物互动场景中,因挑逗动物导致咬伤的纠纷并不少见。比如顾客在宠物店逗弄宠物时,故意做出拍打、拉扯、惊吓等危险行为,引发宠物应激反应并造成自身受伤,这类情况的核心争议在于责任归属——宠物店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需担责?挑逗者自身过错是否影响责任划分?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证据保留、解决途径等方面,详细解析此类纠纷的处理方法,帮助读者明确权益边界与维权步骤。
法律解析:
处理“挑逗宠物致伤”纠纷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条款,责任划分需重点关注双方过错程度及宠物店的“管理义务履行情况”。
首先,宠物店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错,原则上需担责),但存在法定免责或减责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若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挑逗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宠物店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例如,小明在宠物店故意用树枝戳狗眼睛,导致被咬伤,此时小明的“故意行为”可成为宠物店免责的理由。
其次,宠物店的“管理义务”是责任划分的关键。若宠物店已尽到合理管理职责(如设置“请勿挑逗”警示标识、宠物佩戴牵引绳、店员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等),即使发生咬伤,也可大幅减轻责任;反之,若未采取安全措施(如大型犬未拴绳、未安排专人看管),即使挑逗者有过错,宠物店仍可能承担部分责任(如30%-50%)。
此外,若咬伤动物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如藏獒、比特犬等),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宠物店需承担绝对责任,即使挑逗者故意,也不能免除其赔偿义务。行动建议:
1. 立即处理伤情并保留证据:被咬伤后第一时间用肥皂水冲洗伤口,及时就医并保留所有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疫苗接种凭证等);同时固定现场证据,包括宠物店监控录像、目击者联系方式、挑逗行为的照片/视频(如有)、与宠物店沟通的聊天记录等,这些是后续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
2. 明确责任边界并协商沟通:就医后及时与宠物店沟通,说明受伤经过,要求对方调取监控并书面记录事件(避免口头承诺)。沟通过程中需明确:自身是否存在挑逗行为(如实陈述)、宠物店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如是否有警示、是否制止),初步协商责任比例及赔偿范围(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3. 及时报警或申请调解:若协商无果,可拨打110报警,由警方介入固定证据(如制作笔录、调取监控);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街道办或司法所申请调解,借助第三方力量明确责任并促成和解,调解过程中需提交医疗记录、证据材料等书面文件。
4. 评估诉讼必要性并准备材料:若调解失败且损失较大(如医疗费超过5000元),可考虑诉讼维权。需准备起诉状(明确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清单(医疗记录、监控截图、沟通记录等)、双方身份信息(宠物店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向宠物店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方法:
1. 协商解决(优先推荐):双方基于证据和法律规定,自行约定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例如:若挑逗者存在重大过失(如不听劝阻拍打狗),宠物店已尽管理义务,可协商由挑逗者承担70%责任,宠物店承担30%(补偿部分医疗费);若宠物店未拴绳且无警示,即使挑逗者有过错,也可协商宠物店承担60%以上责任。协商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时间及“一次性了结”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2. 调解解决(高效途径):向消费者协会(12315)或属地派出所申请调解,提交证据后由调解员组织双方听证,依据《民法典》条款分析责任。例如:调解员可能认定“挑逗者故意行为占主要责任(70%),宠物店未及时制止占次要责任(30%)”,并据此计算赔偿(医疗费1万元,宠物店赔偿3000元)。调解达成后需签订《调解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
3. 诉讼解决(最终手段):若协商、调解均失败,可向法院提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起诉时需注意:管辖法院为宠物店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诉讼时效为3年(从受伤之日起算);举证重点为“宠物店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及“挑逗行为是否构成故意/重大过失”。法院将根据证据认定责任比例,判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理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临有话说:本文核心观点为“挑逗宠物致伤的责任划分,需结合挑逗者过错程度与宠物店管理义务履行情况”——若挑逗者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宠物店已尽提醒、看管义务,挑逗者需自行担责;反之,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生活中,饲养人(如宠物店)应加强动物管理(设置警示、规范约束),公众也需文明互动宠物。若您遇到类似纠纷,如“宠物咬伤赔偿标准”“宠物店未尽管理义务如何举证”“烈性犬咬伤是否全额赔偿”等问题,可随时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