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劳资纠纷
帮问助手:具体是哪方面的劳资问题?欠薪、辞退、社保还是其他?
当事人:社保
帮问助手:是单位没给你缴社保,还是社保断缴、补缴的问题?
当事人:南部县邮电局开车,94年至98年11月
帮问助手:你现在是想让单位补缴这期间的社保,还是有其他诉求?
当事人:社保
帮问助手:现在有没有和单位就社保补缴这件事沟通过,对方是什么态度?
当事人:找市电信公司,他叫我找邮政局,邮政局说我没合同,但我在邮电局开车,车队队长都签字正明我们在开车送邮件
1994 年至 1998 年邮电系统发生邮电分营,原南部县邮电局分立为邮政、电信两家单位,用工主体划分属于历史改制遗留问题。书面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依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无书面合同情形下,可结合工资凭证、考勤、证人证言等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车队队长签字证明属于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但单一证人证言不足以单独认定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社保征收机构可责令单位补缴。社保补缴的前提是先确认该时段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对应的责任承继单位。邮政局以无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电信公司互相推诿,属于主体争议。
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劳动争议事项,可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对于九十年代历史用工,各地人社部门对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政策存在地方性差异,部分早年用工能否补缴、是否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需要结合当年当地养老保险统筹政策判定。
同时,该用工事实距离现在时间久远,存在证据灭失、劳动监察查处时效方面的争议。除队长证言外,工资发放记录、出车单据、工作证件等材料,可一并作为佐证劳动关系的证据。最终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确定责任主体、办理社保补缴,由仲裁、人社或社保征收机关依据全部证据及地方政策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