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申请无效婚姻,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一旦被宣告无效,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提出申请的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重婚的利害关系人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未到法定年龄的利害关系人为未到法定年龄的近亲属,有禁止结婚情形的亲属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1.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未到法定婚龄(男不早于22岁女不早于20岁,如诉讼时已到法定年龄,不能再提起婚姻无效)。
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