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征地赔偿款迟迟未发放的情况,必须保持警惕并采取果断的法律行动。首先,应仔细核查是否已签订正式的《补偿安置协议》,并确认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征收方逾期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立即着手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包括协议原件、土地权属证明(如土地证、承包合同)、房屋评估报告以及能够证明沟通催促的记录(如录音、书面函件回执)。
在证据完备的基础上,首先向征收方(通常是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发出书面的《履行补偿协议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若仍无回应,必须在法定时效内(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诉讼通常为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局)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反映其截留、挪用或克扣补偿款的行为,通过行政监督与司法诉讼双管齐下的方式,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督促其尽快履行补偿义务,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