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借款合同写服务费受法律保护吗

#债权债务

142 人看过

2025-12-02 15:55:14

姜焱

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如何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3辑

实践中,出借人和借款人还可能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虽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我们认为,借款人获得借款的成本应主要以利息形式体现,约定的其他费用多数情况下是双方为了规避对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而设,故在考虑是否支持时,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考虑。鉴于上述考虑,《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若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总计不能超过上限,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制定时,第29条规定的上限为年利率24%,2020年第一次修正将该条规定的上限修改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热门精选咨询

法律知识

维权攻略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