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的最长法定时限为六个半月,具体分以下情形:
一般案件:
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合计1.5个月)。
补充侦查情形:
若证据不足,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补侦期限1个月,限退2次。
每次补侦后,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即每次补侦后检察院另有1.5个月审查期)。
累计最长期限 = 初次审查(1.5个月) + 两次补侦(各1个月) + 两次补侦后审查(各1.5个月) = 6.5个月。
例外情形:
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患严重疾病,检察院可中止审查,中止期间不计入期限。
无其他法定延期理由,不得超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7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