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证人材料时,律师能否在场需根据场景性质(司法机关调查 vs 律师自行调查)和程序合法性判断,核心结论如下:
一、司法机关(侦查/公诉机关)调查取证时:律师需经许可方可在场
在刑事诉讼中,当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如检察院)依法询问证人时,律师未经司法机关许可不得在场。这是因为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具有公权力属性,需遵循法定程序(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出示证件等),律师在场可能影响调查的独立性和严肃性。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需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且经上述人员同意。此处“许可”隐含了律师在司法机关调查时的在场需经批准。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场,但需遵守法定程序
当律师受当事人委托,自行向证人收集材料(如制作询问笔录)时,律师可以在场,但需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 出示证件:需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表明身份。
2. 两人进行:一般由两名律师共同调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四十条),避免单独取证的风险(如被质疑笔录真实性)。
3. 告知权利义务:需向证人说明如实作证的要求,以及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如《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4. 客观记录:调查笔录需客观、准确记录证人证言,经证人核对后逐页签名,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5. 禁止诱导:不得误导、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或替证人代书。
三、关键风险提示:律师需避免触碰“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律师在制作证人材料时,最核心的风险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例如,若律师通过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让证人改变证言,或事先拟好笔录让证人签字,可能被认定为“妨害作证”,面临刑事处罚。
因此,律师需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如全程录音录像、邀请无关人员见证),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法律风险。
总结
• 司法机关调查时:律师需经许可方可在场;
• 律师自行调查时:可以在场,但需遵守出示证件、两人进行、告知权利义务等程序;
• 核心边界:不得妨害证人作证,确保证言真实。
建议律师在制作证人材料前,提前了解案件所处的程序阶段(如侦查、起诉、审判),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律所,避免因程序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