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一般不是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检察院可能会介入:
监察机关管辖情况:如果是国有公司、国有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员工,或者该类公司委派到其他公司企业的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涉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犯罪,由监察机关受理并调查。
检察院特殊情形: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一般情况下,职务侵占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不属于此列。另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这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和情形并不相符。
此外,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报案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公安、检察应该立案而没有立案,应该公诉而没有公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