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般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上诉或申请再审。因此,若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或直接撤销仲裁裁决,此类裁定通常为终审裁定,当事人无法上诉。
特殊情况若法院因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超过法定六个月期限(仲裁法第五十九条),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此类裁定可以上诉。因为此类裁定仅涉及程序性审查,未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与基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实质性审查裁定性质不同。
总结:
若法院经实体审查后裁定驳回撤销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可上诉。
若法院因申请超期等程序性问题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