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经允许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办案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若存在“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如可能串供、毁灭证据、引发嫌疑人自残等),侦查机关可暂时不予许可,但需说明理由,障碍消除后应重新许可。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律师携带翻译人员会见若犯罪嫌疑人存在语言障碍,律师需带翻译人员会见时,需提前向办案部门申请,办案部门应在三日内报批并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翻译人员若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如为涉案人近亲属等),公安机关有权不予许可。
监狱在押罪犯相关案件律师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需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时,需经监狱批准。监狱应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需注意,普通刑事案件中,律师凭“三证一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特殊案件的许可程序旨在平衡犯罪嫌疑人权益与案件侦查需要,律师应依法依程序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