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诉主体合格
· 必须是一审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2. 上诉对象是法律允许上诉的裁判
· 可以上诉的裁判: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 不能上诉的裁判: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
· 调解书。
· 除上述三种裁定外的其他裁定(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
·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
· 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但有例外情形)。
3.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 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裁定: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起算点:上诉期限从裁判文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
· 逾期后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视为放弃上诉权,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