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主要由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进行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环境监测报告、自动监控数据、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证据收集要求:执法人员应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且不得少于两人,要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证据审查内容: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对于自动监控数据,要审查有无环保部门出具的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文件等5个方面。
证据认定:明确了直接认定的情形以及不同证据的证明效力。如环境监测报告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