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举证期限】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该条文是核心依据。它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并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应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举证时限】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该条文是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直接规定。它确立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的权力,以及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