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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不承认短信是自己发的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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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人看过

2025-10-14 10:30:45

吴永晖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如果一方当事人否认短信是自己发送的,声称“号码不是我的”或“手机不是我用的”,并不会导致证据直接无效。


作为主张该短信真实性的一方(即提出该证据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向法庭证明该短信确实为对方所发。


如何向法庭证明?


当庭向法官和对方展示您保存短信的原始手机。让法官亲眼看到短信存在于您的手机收件箱中,而非仅仅是截图。


向法庭申请调取该手机号码的运营商通话详单。证明该号码登记在对方或其亲属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 当您提供了原始载体、申请了法庭调查,并提供了其他辅助证据形成初步证据链后,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对方身上。对方不能仅仅说“不是我发的”,还必须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例如:

     · 证明手机在何时丢失的报警记录。

     · 证明该号码已过户给他人的凭证。

     · 证明在特定时间段内他人在使用其手机的证据。

   · 如果对方无法提供任何反证,其单纯的否认在法官看来是苍白无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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