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故意转移财产”只有在同时具备下列全部条件时,才可能从民事违法上升为《刑法》第 313 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就是俗称的“故意转移财产罪”:
1. 时间节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支付令已经作出,且执行程序已经启动或随时可以启动。
2. 客观行为:债务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3. 主观故意:债务人明知自己有履行义务,却为逃避债务而积极实施上述行为。
4. 情节严重: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或“重大困难”,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被迫终结等。
只有同时满足“生效裁判+有履行能力+故意转移+情节严重”四个要件,公安机关才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若裁判尚未生效,或虽转移财产但未达到“无法执行”的程度,则只能走民事程序:债权人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转移行为,并申请财产保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