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出卖自己的女儿,收养人收养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好心收养”实际上是通过不合法的收养程序,而采取非法收买方式实现得到一个孩子的目的,则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因此,收养人收买被出卖的儿童的,涉嫌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