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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应该如何维权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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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0:44:01

张彩

重庆泽恺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医患纠纷不可怕,依法维权有章法:从协商到诉讼的全流程指南

当“白衣天使”与“患者”的信任出现裂痕,当治疗效果与预期背道而驰,医患纠纷往往让人陷入焦虑与无助。有人因不懂维权流程,在医院门口拉横幅、摆花圈,不仅激化矛盾,还可能触犯法律;有人因证据不足,即便理直气壮也难以获得合理赔偿。事实上,医患纠纷的解决有明确的法律路径,从协商到诉讼,每一步都有规则可循。本文将系统梳理医患纠纷的维权步骤、证据要点、法律依据,助你在理性中维护合法权益。

一、先停一停:纠纷发生后,这3件事比“讨说法”更重要

面对治疗效果不佳、医疗意外甚至医疗事故,情绪激动是人之常情,但此时最该做的不是争吵,而是为后续维权筑牢基础。

(1)冷静固定“诊疗全过程”证据,避免证据灭失

医疗纠纷的核心是“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而证明这一点的关键在于完整的诊疗记录。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

正确做法:

立即向医院申请复制病历(需提供身份证,医院应在15日内提供),复制时要求医院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若患者已死亡,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可凭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申请复制;

保留所有缴费凭证(医疗费票据、药品清单)、检查报告、处方单,以及与医生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通话录音,需注明时间)。

常见误区:有人认为“医院会篡改病历”,于是偷偷录音录像。事实上,擅自录音可能侵犯隐私,且医院篡改病历需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若发现病历有涂改,可申请司法鉴定,无需采取极端手段。

(2)明确“纠纷性质”,避免盲目维权

医患纠纷分两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医院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如医疗过错导致损害)。前者可主张“退还费用”,后者可主张“赔偿损失”,两者的维权路径不同。

判断标准:

若仅对“治疗效果不满”(如美容手术未达预期),但无实质损害,可能是合同纠纷;

若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伤害(如手术失误造成后遗症、用药错误引发过敏),则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需证明“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若认为诊疗行为存在错误,应先确保患者得到妥善治疗,再追究责任。例如:

怀疑用药错误,立即停药并到其他医院就诊,保留新医院的诊断证明(注明“因XX医院用药导致XX症状”);

手术出现异常,要求医院封存剩余药品、器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备后续鉴定。

二、协商调解:80%的纠纷可通过“非诉讼”解决,省时省力

诉讼是最后的选择,协商、调解等方式更高效,且能减少对立。

(1)与医院“平等协商”,用证据说话而非情绪

协商前需准备:

书面陈述材料(写明患者基本信息、诊疗经过、纠纷焦点、具体诉求,如“要求退还医疗费5000元并赔偿误工费2000元”);

证据清单(附病历复印件、缴费凭证等,标注“证明目的”)。

沟通技巧:

找对协商对象:应与医院“医务科”(专门处理纠纷的部门)沟通,而非直接找主治医生(其无决策权);

避免说“你们医院就是杀人凶手”等过激言论,改为“根据病历第X页,手术记录与实际操作不符,导致XX损害,我们希望协商解决”;

明确底线:提前计算合理赔偿金额(参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协商时可适当让步,但拒绝“象征性补偿”(如仅退10%费用)。

若协商达成一致,需签订书面协议,注明“双方就XX纠纷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并加盖医院公章(个人签字无效)。

(2)申请“第三方调解”,让专业机构居中评判

若协商无果,可申请调解(免费),常见渠道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由政府设立的中立机构,调解员多为医学、法律专家,会组织双方听证,提出调解方案。优势是程序灵活,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申请法院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解:向医院所在地的卫健委投诉(需提交书面材料和证据),卫健委可责令医院提交答辩意见,组织调解。但因卫健委是医院的主管部门,部分患者担心“偏袒”,可优先选择医调委。

调解要点:调解不是“和稀泥”,需坚持“以证据为依据”。例如,医调委可能提出“医院承担70%责任”,你需核对该比例是否与过错程度匹配(如手术完全失误应承担全责),不可盲目接受。

三、诉讼维权:当协商无效,如何让法院支持你的主张?

若调解失败,或纠纷涉及重大损害(如伤残、死亡),需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诉讼周期较长(3-12个月),但只要证据充分,胜诉率并不低。

(1)确定“起诉法院”和“被告”

管辖法院:向“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方便调取证据、进行鉴定);

被告:通常是医院(需写全称,如“XX市第一人民医院”),而非医生个人(医生的诊疗行为属职务行为,由医院承担责任)。

(2)准备“起诉状”和核心证据,明确诉讼请求

起诉状需包含:

原告(患者或近亲属)、被告(医院)的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事实与理由(简述诊疗过程、医院过错、损害结果,附证据清单)。

核心证据清单:

1. 病历资料(原件或盖章复印件)——证明诊疗经过;

2.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凭证(票据、工资流水、鉴定费发票)——证明损失金额;

3.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若已做)——证明医院存在过错;

4. 沟通记录、调解未果证明——证明纠纷已尝试协商。

(3)关键环节:“医疗损害鉴定”决定胜负

医疗纠纷的核心是“医院是否有过错”,这需要专业鉴定(法院会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流程:

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鉴定,双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鉴定机构会组织专家分析病历,判断“诊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规范”“过错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责任比例)”;

鉴定意见是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占比达80%以上),若对结果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需有充分理由,如鉴定程序违法)。

注意:若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法院可直接推定其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无需鉴定。

(4)赔偿金额如何计算?有明确法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凭票据);

误工费:患者有工作的,按误工时间×日工资(以工资流水为证);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按护理人员工资或当地护工标准×护理天数(需医院证明护理必要性);

残疾赔偿金:构成伤残的(经鉴定),按伤残等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如10级伤残赔20年×10%);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损害程度,一般5000元至5万元不等(死亡或重残可更高)。

例如:患者因医疗过错构成10级伤残,医疗费花了2万,误工3个月(月工资6000元),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4万元/年,则总赔偿约为:2万(医疗费)+1.8万(误工费)+2000(护理费)+8万(残疾赔偿金:4万×20年×10%)+1万(精神损害)=13万元。

四、避坑指南:这些“维权雷区”千万不能踩

(1)“医闹”维权:看似解气,实则违法

堵医院大门、辱骂医生、悬挂标语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被处10日以上拘留;若造成医院损失,还需赔偿;情节严重的(如殴打医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2023年某地患者家属因治疗效果不满,在医院打砸设备,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最终不仅没拿到赔偿,还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2)超过“诉讼时效”:权利过期作废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算),超过时效起诉,法院会驳回请求。

例外:若患者一直在治疗(如后续引发并发症),时效从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患者死亡的,从近亲属知道损害之日起算。

(3)忽视“小额纠纷”的快速解决路径

若纠纷金额小(如几百元医疗费),无需走复杂流程:

向医院所在地的“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监管部门通常会督促医院7日内处理;

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属消费范畴),消协会出面调解。

五、终极建议:维权的核心是“理性”与“证据”

医患纠纷的本质是“信任危机”,但解决危机的方式不应是对抗,而应是规则。记住:

医院不是“不能犯错”,但犯错后必须承担责任;

患者不是“只要闹就能赢”,证据才是胜诉的关键;

从协商到诉讼,每一步都有法律护航,无需害怕“医院势力大”——法律面前,医患双方地位平等。

若纠纷复杂(如涉及重大伤残、医院拒不配合),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注意查看律师是否有处理同类案件的经验),让专业人士帮你梳理证据、设计维权方案,避免走弯路。

最后,愿每一起医患纠纷都能在法治轨道上解决,让信任回归诊室,让医者敢医,让患者安心。

法律依据
与医患纠纷维权相关的法条主要有以下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 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第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刑法》 - 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正式入刑,其中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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