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适格股东需具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即使未担任正式职务,若实际行使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也可能成为适格主体。例如,股东虽无职位但长期负责收款、管理资金,可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职务便利行为需基于股东在公司中的职务权限,如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例如,股东利用财务主管身份截留货款,或通过职务便利控制公司账户资金,均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需具有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表现为长期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财产等行为。例如,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后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可认定为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对象必须是单位财物,包括货款、租金、应收款等。即使财物未实际进入公司账户,但属于公司应得利益,仍可认定为单位财物。例如,股东私自收取客户租金不入账,构成侵占。
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职务侵占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注意事项:
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存在合法授权、经营需要等情形,可能不构成职务侵占。
刑事认定需结合证据链,包括资金流向、职务权限、主观故意等。
若行为存在争议,可能先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若涉嫌犯罪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