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具体认定标准(一)共签共认型(最明确的共同债务)若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上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虽由一方签署但另一方事后书面/口头追认(如短信、录音等可证实),则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示例:房贷、车贷通常由夫妻一同签署贷款合同;一方借款创业,另一方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我们也一起还”。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型(推定为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默认属于共同债务。这里的“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支出等必要开支。
⚠️ 注意:法院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负债金额大小综合判断。例如,在普通城市家庭中,单笔几万元的医疗费、学费通常会被认定为合理范围;但若突然借入数百万元声称用于“买菜”,则可能超出合理限度。
三)超出日常需要的例外情形(需债权人举证)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金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大额投资、高消费),原则上不视为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笔钱实际用于以下用途之一,仍可主张为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购买房产、豪华旅游);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如夫妻合伙开公司的流动资金);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未签字,但有其他证据表明双方知情且同意)。
👉 举证责任在债权人,需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资金流向或合意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