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的案件一般不能重新起诉,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以。具体如下:
• 一般情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法院通常不会受理。
• 特殊情形:
◦ 执行依据存在问题:若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导致执行失去基础,当事人可以就相关争议重新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出现新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与原执行依据无关,例如在执行房屋过户时发现有其他权利纠纷,该纠纷主体、事实等与原执行依据不同,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 执行和解后产生纠纷:如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