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物品的行为,可能会以挪用资金罪进行立案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挪用本单位资金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数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