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判决后一般不会自动失效,但在一定条件下会失效,具体如下:
期限届满未续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若未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封,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债务已经清偿的。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