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主观方面
动机: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比如,以抚摸、亲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行为,若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或满足性欲,就可能构成猥亵。若行为人出于使被害人出丑、羞辱被害人等卑劣动机,偷剪或者脱光被害人衣服,对被害人进行凌辱,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强制侮辱妇女犯罪行为,但如果上述行为是针对儿童实施的,因刑法未规定“侮辱儿童罪”,故也可以认定属于“猥亵儿童”。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他人意愿,仍然实施该行为。例如,在他人明确表示拒绝或反抗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实施抚摸、亲吻等行为,可认定为具有猥亵的故意。
客观方面
行为方式:猥亵行为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方式。例如,强行抚摸他人的胸部、臀部、生殖器等隐私部位,直接构成猥亵。非接触行为如偷拍裙底、言语骚扰、暴露生殖器等,可能被认定为“猥亵”或“侮辱”,需结合主观恶意和客观影响判断。
行为对象:猥亵行为的对象可以是妇女、儿童,也可以是男性。对于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由于儿童对性的认知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不足,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即构成猥亵儿童罪。
行为场所: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行为,会加重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例如,在地铁、公交车、商场等公共场所,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即使行为本身相对轻微,也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行为后果:猥亵行为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创伤,如导致被害人产生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或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如果猥亵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会加重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