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流程一般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1.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事项。
2.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组成仲裁庭
1. 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三)开庭和裁决
1.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