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是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负责处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特殊的法定机构,属于社会服务机构。具体介绍如下:
性质特点
民间性:仲裁委员会不是官方机构,也不同于企业、社团组织和其他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而是具有民间性质,以提供特定法律服务为宗旨,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一种特殊社会组织。
非营利性:仲裁机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仲裁收费基本要求是收与支大体平衡,除仲裁员报酬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外,其收入结余不得在投资者间分配。
组织架构
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曾任审判员满8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等条件之一。
职责范围
受理案件: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受理。
仲裁裁决: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相关机构的区别
与法院的区别:法院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监督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法官是国家公务员,受理范围宽,实行两审终审制;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仲裁机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仲裁员大多是律师、退休法官等兼职,受理范围较窄,实行一裁终局制。
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区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负责管辖本区域发生的劳动争议,是解决劳动争议必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管辖,仲裁裁决一般不能向法院起诉。
